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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发布作者: 招生办     发布日期: 2011-06-23 18:20:00     阅读次数:     返回前页     关闭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03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号,20046月)、《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外综〔2006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以下简称合作办学)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对我国教育事业的补充。学校鼓励各学院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大学开展高层次的合作办学,特别是研究生层次的联合培养,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交流。

第三条:合作办学双方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符合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合作办学必须要有利于我校教学水平的提高以及学科建设的发展。通过合作办学引进国外或港澳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教学经验和课程体系。同时,拓宽我校国际合作交流的渠道,带动我校的国际科研合作项目的开展。

第五条:各学院的合作办学项目原则上要与学院现有学科和专业基础一致,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各学院现有的办学资源,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六条:各学院的合作办学项目必须按向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申报,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核,经分管校长同意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未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各学院一律不得擅自与外方进行实质性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启动,包括招生宣传和教学工作等活动。一切有关合作办学的广告、宣传等活动都须经学校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核准,并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所有批准同意的合作办学项目,由项目所属学院负责日常教学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本科层次合作办学项目的监督管理,学校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层次合作办学项目的监督管理,非学历或培训层次等形式的合作办学项目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监督管理。

第九条:所有批准同意的合作办学项目的经费管理和分成按合作办学双方协议及学校有关财务政策执行。

第十条: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办学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